解決勞資爭議 罷工條件法制化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 2009.03.21 02:25 am


勞委會昨天通過工會法與勞資關係處理法的修正草案,副主委潘世偉說明,相關修法的目的是尋求勞資關係的穩定,並非鼓勵罷工。他還強調,國內相關法令數十年未改,「台灣脫離世界太久」,反而對社會與經濟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潘世偉指出,目前國內法令對於罷工的規範,只有工會法第廿六條的簡單規定,這次將相關規範都畫入勞資爭議處理法。未來只有關於雇用關係的勞資爭議,才能夠發動罷工,不允許其他理由(如政治性)罷工。

在發動罷工之前,必須先經過調解,過程至少廿天至四十九天。調解失敗,工會才能對罷工發動表決:以往規定是召開會員大會投票,但是許多公司員工散布各地,聚在一起開會的困難度很大,而且勞工也擔心被「秋後算帳」,因此將表決方式改為無記名投票。如果贊成者超過會員總數的一半,就可以發動罷工。

至於哪些行業不可以罷工?未來公務員與教師可以組織工會,不過公教人員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的勞工,還是無權罷工。至於跟人民生命安全相關的行業,包括水、電、燃氣、醫院,勞資必須要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規定一旦罷工時如何維持最基本服務,否則也不准罷工。

對於不能罷工的行業或是勞方不想罷工,但發生勞資爭議或主管機關認為爭議情節重大,就採仲裁解決。勞委會未來將仿效先進國家的作法,建立「獨任仲裁人」與「獨任調解人」制度:勞委會將遴聘具有專業的人士仲裁或調解。

潘世偉強調,修法「是為了不要爭議,絕不是要發生爭議」,希望外界不要當成洪水猛獸。


【記者陳曼儂/台北報導】

勞委會研擬大幅鬆綁罷工規定,工商團體昨天表示,「不要造成勞資對立」;也有業者大呼「不可思議」,表示政府這麼做是要逼企業主上街頭。六大工商團體擬與勞委會溝通,希望不要讓罷工變成勞方處理勞資爭議的「家常便飯」。

全國工業總會表示,全球景氣不好,不是企業願意惡意裁員或是放無薪假,現在已經有勞基法給予勞工保障,勞資問題本來就該雙方自行坐下來好好協商,政府不該鼓勵勞工以「罷工」這種不理性的方式來解決勞資爭議。

全國商業總會表示,景氣不好,資方也面臨訂單、業務下降等經營壓力,在產能利用率降低下,政府若一味地鼓勵勞資對立,最後就是逼得資方關廠歇業,造成更多的失業人口。

有不願具名的企業主聽到勞委會要鬆綁罷工規定,大喊「不可思議」,這位企業家說,上次勞委會說要拿錢給勞工打官司、現在又鼓勵他們罷工,根本是看勞方的選票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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