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食品 明年起要標示

【聯合報╱記者劉惠敏/台北報導】 2009.03.28 02: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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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地香菇?還是進口香菇?」細心的婆婆媽媽買乾貨時,都會問來源,但市售散裝食品往往缺乏標示,只能憑商家良心告知;衛生署昨天公告,明年元旦起,業者要標示散裝食品的品名與原產地,如果惡意標示不實,可處四萬到二十萬元罰款。

衛生署指出,凡是領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在販售、陳列散裝食品時,必須依規定以卡片、標籤或標示牌,採懸掛、立牌、插牌或黏貼等方式,顯著標示散裝食品的品名、原產地(國家)。至於傳統菜市場及流動攤販,衛生署以「不易管理」為由,暫未納入規範。

因此,只要是大賣場或公司行號販售的食物不論乾貨或生鮮,只要是分裝、零售的狀態,都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

新規定明年元月上路後,如經查獲有不符規定,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標示不實,也就是將大陸食品標示為日本進口,則處新台幣四萬元到二十萬元罰鍰。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處長林雪蓉表示,產地資訊是消費者選購食品的依據,也可評斷價格是否合理,以及品質安全度,因此凡是登記有案的商家,都必須依法標示。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三科科長薛復琴表示,其實目前比較大型的賣場、超市,多有標示散裝食品的原產地,甚至以產地作為宣傳號召。

不過,一般小型商家,或販賣南北貨聞名的台北迪化街,在販賣散裝食品時,則多缺乏標示來源,消費者詢問也可能得到不同答案,往往老闆說是越南貨、銷售員卻說是泰國貨,加上大陸陸續發現許多黑心食品,許多業者都改口說是「台灣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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