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三讀 「長期失業」、「獨力負擔家計者」可領津貼或補助

更新日期:2009/04/21 18:12 特約記者高玉如/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擴大津貼發放對象,失業超過1年之「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單親父或母親、隔代教養祖父母都可納入津貼或補助發放對象。

提案立委翁金珠表示,失業1年以上的長期失業者從去年的6萬多人增加到今年2月的8萬多人,且其多數屬主要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將形成嚴重的家庭經濟及社會問題,甚至發生失業父母爭執卻殃及無辜嬰兒的悲劇;就業服務法卻遲未將該類失業者列為重點扶助對象,因此提案修法納入就業津貼及補助發放對象;她相信此舉對安定社會有相當助益。

就業服務法修正三讀通過內容將「長期失業者」納入就業促進津貼發放範圍,並將「獨力負擔家計者」列入,不限於現行法的「獨力負擔家計婦女」。條文相關法律首次增列得受補助之「長期失業者」定義: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勞委會職訓局長陳益民於該案審查時表示,去年就業服務法扶助人數約2.2萬人,經費支出約5.7億元,依委員會審查通過條文推估,每年約有4,000餘名長期失業者會納入扶助範圍,約需經費2.7億元,而符合「獨力負擔家計者」情況納入扶助範圍者,每年約有2,000多人,經費約需1.7億元。

其中所謂「負擔家計」之定義依勞委會職權解釋,包括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而獨立負擔家計者,配偶死亡或失蹤、離婚、受家暴已提起離婚之訴者、配偶入獄、未婚但有扶養老幼事實、配偶傷病無工作能力及隔代教養祖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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