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議事廳〉 不滿勞資協調結果,可以翻案嗎?

文/邱駿彥 圖/達志影像


Q.
我被公司資遣,因為雇主沒有給付資遣費,所以到勞工局請求協調。本來雇主應該付我35萬元資遣費,但協調結果卻變成20萬元。當時因為協調會場有些壓力,我也糊里糊塗就簽字了。可是後來越想越不對,雇主應該給我全額資遣費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怎麼可以透過協調就降低金額呢?我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嗎?(台北海棠)


勞資仲裁曠日費時 擇從協調開始

我國處理勞資爭議的法定程序有「調解」與「仲裁」二種。只要調解成立或仲裁有了結果,依法就會變成當事人間的契約,事後不可以再反悔。但因為調解與仲裁都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所以時間會拖比較久。為了早一天解決爭議,讓當事人能趕快安心下來重新找工作,現在各個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都會勸告當事人先用協調方式處理爭議。


協調非法定救助管道 現多委外處理

所謂協調,就是安排一個現場對話的平台,讓當事人雙方各退一步,早一點解決爭議的機制。協調人不一定都由主管機關派員擔任,例如台北市就是把協調工作委外民間機構處理。由於協調機制並不是我國現行法定處理勞資爭議的方式,因此法律並沒有規定,協調結果一定會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契約。


簽署和解同意書 即具契約效力

但如果協調有了結果後,又容許當事人隨意反悔不承認,可能會導致相關人白忙一場,浪費許多人力物力。有些縣市的協調人會在協調記錄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本協調記錄所載結果,並同意放棄其他一切請求權」等文字。如果有了類似文字,當事人簽字同意後,一般認為就會發生和解契約的效力,當事人往後針對同一爭議就不能再有任何主張了。


不滿協調結果 仍可再提調解

因此本專欄認為,對於法律往往不是很熟悉的勞工,要在協調會場短短時間就決定是否接受協調結果,也有強人所難之處。

既然協調尚非法定機制,因此勞方如果覺得協調結果有所疑慮時,還是當場表示會後再思考一兩天再做決定,可能會比較妥當。就算不同意協調結果,也可以再依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提起調解。(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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