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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三讀 軍教不得罷工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程嘉文/台北報導】 2009.06.06 02:45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明確規定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修正條文明確定義「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勞資爭議分為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權利事項依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調整事項依調解、仲裁程序處理。

本法於民國十七年頒布,這是八十年來首度大翻修,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都已完成修法,但「勞動三法」相互關聯,必須等工會法通過後一起上路。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如果工會法在本會期通過,新制大約明年一月實施。

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說,這次新增專業調解人與仲裁人機制;並增訂不當勞動行為機制,避免雇主對勞工於行使結社權、協商權及爭議權時,採取不法且不當的行為阻礙。

考慮到勞工財力不足,勞資糾紛訴訟時,勞工暫繳裁判費可以降低二分之一;如因特定事由請求保全程序時,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價的十分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用以聘請免費律師,或發給訴訟期間生活津貼。另外資方如以不出席、假資料等方式干擾調解行動,也會被罰鍰。

修正條文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罷工。現行法必須召開會員大會議決後始得罷工,修正後改為工會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即可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此外,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這些事業包括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至於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的第一類電信事業,條文也規定在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的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對於立法院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勞團認為限制應再放寬。被列入限制罷工的證交所工會質疑,批評勞委會屈服於金管會壓力。台灣勞工陣線說,特定行業禁止或限制罷工的規定明顯違憲,勞委會應該儘速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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