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提案制只保障大股東

【經濟日報╱社論】 2010.05.26 02:21 am


6月股東會旺季來臨,上市櫃公司的經營權爭奪戰正鬧得沸沸揚揚,顯現了公司治理制度的一些缺陷;除了制度設計不當、實務運作荒腔走板,主管機關評價治理良窳的標準,更缺乏一致性與合理性。政府必須正視的是,法制部門是國家軟實力的終極表現,沒有完備法制及有效執行,經濟發展必遇瓶頸;而近期國票金掀起的委託書大戰,足以顯示台灣治理環境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由「洪陳共治」的國票金,董事長洪三雄代表美麗華集團,在11董3監中分占六席及一席;耐斯陣營的陳哲芳,占4董2監;由席次而言,洪派略占上風。這次雙方爭議的爆發點在國票金應否併購大都會人壽。4月19日國票金董事會通過併購案,但須先增資。然增資案需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耐斯陣營的席次因逾三分之一,遂採取不出席策略,致增資案無法通過。支持洪派的小股東為此提案,在今年股東會解任陳派董監,並獲董事會通過。同一時間,耐斯陣營仍呼籲終止併購;董事會中不屬兩派的一席董事則表示考慮請辭。

就實務面,管理階層對公司重大決策意見不合並非罕見,集思廣益本就隱含彙集不同觀點之意,問題在於主管機關及相關人士對「不合」一事的態度。金管會方面已表達「以和為貴」立場,以免社會觀感不佳。現任行政院副院長、前金管會主委陳冲也希望洪派小股東撤回提案,好好溝通。洪三雄則強調董事長的超然立場,不代表任何陣營;對股東提案,依法必須受理,非他能控制。

這些說法不禁令人質疑,和諧竟是治理最高境界!不僅主管機關要求和諧,相關當事人亦欲以超然立場卸除不和責任,而夾在兩派中的董事,更不惜以辭職避免捲入。在整個過程中,制度化、透明化都不敵東方文化中的追求和諧,以及不要鬧事的價值訴求。意見不合並不可怕,可怕的是管理階層毋庸為自身主張負起責任,而在溝通未果、雙方各執己見時,又沒有解決分歧的機制。

國票金經營權一役正凸顯了法制的荒謬,以及主管機關訴諸社會觀感,卻迴避制度問題的心態。在法制面,其核心問題有二;一是董事會對重大議案的議決,不是採取提高「贊成董事」人數,而是提高「出席董事」人數。這使居於少數,但占關鍵比率的一派,只能選擇杯葛不出席。既然一派全體缺席,在理論上,董事會就無法發揮集思廣益、解決紛爭的功能。二是我國治理體系雖設下重重防弊措施,例如由小股東提案,推動所謂股東民主,實務運作上卻淪為大股東貫徹意志的工具,使董事毋庸表態、毋庸負責。

以國票金董事會結構,洪派已過半數,不但不是小股東,更是控制股東。只不過,陳派四席因是足以杯葛的關鍵少數,才遭洪派小股東提案解任。但是,解任案非僅小股東提案一途,洪派可藉其席次優勢由董事會提案解任;隸屬洪派的一席監察人甚至可依法召集股東會,提議解任董事。因此,或許真正的原因是小股東不用對公司負責,公司卻一定要受理,而董監對提案也沒有責任。

自股東提案權立法以來,實務上幾全由大股東假小股東之名行使。道理很簡單,股東提案雖強制公司接受,但公司不接受,法律也未規定任何後果,而提案本身更需股東會通過才有意義。設想,若非大股東支持,董事會怎會放入股東會議程,又如何期待股東會通過?尤其,法律限定股東提案不能超過300字,意謂不必也無法詳述理由或揭露資訊,這樣的提案除了是為大股東量身訂作,有何意義?因此,修法調整股東提案權、改正大股東不負責任現象已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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