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依德國學者Ferdinand Tonnies 將Gemeinschaft (禮俗社會;社區)及Gesellschaft (法理社群;社會)的區別。

說明:
Tonnies 對於Gemeinschaft 及Gesellschaft 的概念主要來自於梅因(Maine)的對於社區性質的解釋。(江亮演) 梅因認為人類因歸屬地位、傳統地位(ascribed status & tradition) 或成就取得地位(achieved status ) 而分別形成社區及社會。社區是以親屬為基礎;而社會則以契約為基礎。他也同時受(霍布斯)Hobbes 認為所有社會關係均建立在人類擁有規範或約制其社會行為之意志上。而他也同時受偉伯(M. Weber) 的分類法影響而將意志分自然意志(wesenwille)及理性意志(kurwille)兩種。因這兩種不意志的基礎而產生的社會關係,並因而形成不同的社會共同體。自然意志是無條件的情感組合與推崇傳統為基礎, 也就是此意志的特徵為相似、習慣性、念舊。進一步說,傳統社會或農村社會的結合可以說是以血緣(親屬)、地域(鄰里)、心理(友誼)三者為基礎而形成一致關係。而理性意志則以細心、區別、思考為特徵,如都市、國家的社會關係是透過、立法、公論而形成。

Tonnies 稱建立在以自然意志為基礎的共同體為禮俗社群(Gemeinschaft);反之以理性意志為基礎的共同體所建立的共同體為法理社群(Gesellschaft)。



參考資料

一、.Swingwood, Alan, 1995(社會學思想史),彭懷恩等譯,台北風雲論壇
二、高宣揚,2001,當代社會理論,五南出版社
三、江亮演,1994,社會學,中華電視教學部
四、朱榮智等,2001,社會科學概論,國立空中大學,五南出版社合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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