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車體損失險 先做功課


中央社中央社 – 2012年11月24日 下午2:32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4日電)金管會表示,民眾若投保車體損失險應瞭解承保範圍、自負額、被保險人定義及除外責任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汽車是日常生活的交通工具,民眾可藉由汽車車體損失險轉移汽車因意外事故導致毀損的風險。

金管會表示,投保車體損失險之前,應該確認承保範圍。目前車體損失保險大致可分為甲式、乙式及丙式3種,甲式的承保範圍較大,除承保汽車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墜落物的損失,也含第3者非善意行為(不明車損)造成的損害;乙式排除不明車損,範圍較甲式小;丙式則僅限於承保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的損害。

自負額是指任何一次賠款時,被保險人須先負擔一定的金額。金管會表示,甲式及乙式車體損失險第1次自負額為新台幣3000元,第2次為5000元,第3次以後為7000元。丙式則無自負額規定。

金管會指出,被保險人定義有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附加被保險人包含配偶、家屬、4親等內血親及3親等內姻親、所僱用的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以及經保險公司同意的列名使用人。

金管會提醒,如果消費者為節省保費,另外與保險公司約定限縮被保險人範圍,一旦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汽車並非由約定的被保險人駕駛者,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消費者應注意。

除外責任是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金管會指出,像是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的衣物、用品等未固定裝置在車上的零件,配件因老舊或自然耗損,以及輪胎、備胎單獨毀損或受第3人惡意破壞所致的毀損等。

另外,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積水的毀損則屬於加保事項,金管會提醒,消費者需另外購買,否則保險公司也不負給付責任。10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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