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核准保單就是地下保單 違法招攬處3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5-07-17 11:25 


金管會偶有接獲民眾檢舉,有國內人士假借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務顧問等公司名義,推介招攬境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金管會強調,「沒有核准就是地下保單」,若有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金管會表示,簽發境外保單的公司如果是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就在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其所發行的保險商品相對也就未經金管會審查通過,即俗稱地下保單,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此類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保險商品,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如果購買國外地下保單時,可能會產生3大風險:

一、 因境外保險商品之發行公司設立於國外,我國保險法令將無法協助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二、 日後若發生理賠問題、保戶事後服務等事項,保戶需自行接洽遠在國外之保險業辦理,未來能否獲得完整的服務及保障,需由投保人自行處理,主管機關難以提供協助。

三、 保單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實質內容,可能會造成對契約內容認知的差距,進而產生爭議。

另外,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亦配合修法加強規範,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同時,消費者若有發現招攬地下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送金管會保險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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