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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冷卻條款 全數刪除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9.03.20 11:01 pm


勞委會近日完成「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大幅鬆綁罷工相關規定,對於勞團抨擊最烈的大眾運輸等行業罷工「冷卻條款」,最新版本修正案中已全數予以刪除;未來勞委會還可組成裁決委員會,針對雇主對工會幹部的「不當勞動行為」,如拒絕僱用、降調、減薪等不利行為,裁決委員會可以直接做成決議,要求資方限期恢復,若資方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其裁決等同法院判決效力。

為避免罷工對民眾生活衝擊太大,先前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版本規定有「冷卻條款」,即大眾運輸、煉油、醫院、金融服務、公共衛生等特定行業罷工前3天應向所屬機關通告,勞委會可強制30天冷卻期內不得罷工,在此次勞委會報院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中予以全數刪除,只對自來水、電力、燃氣及醫院四種行業,要求勞資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才能罷工;若勞資無法簽定,則只能交付仲裁。

另一項重大修正是增列勞委會可組成裁決委員會,針對雇主對工會幹部的「不當勞動行為」,如拒絕僱用、降調、減薪等不利行為,裁決委員會可以直接做成決議,要求資方限期恢復,若資方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其裁決等同法院判決效力。

勞工過去在勞資訴訟中無力負擔的裁判費,修正案也增列減免規定,若是訴訟標的在10萬元以下,免徵裁判費;標的在10萬-100萬元之間,裁判費收1000元;100-500萬元之間,裁判費2000元;500-1000萬元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徵收5000元。若是勞資調解不成立,則勞工繳納之調解聲請費也可抵扣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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