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閱報秘書/派遣勞工vs.不定期契約工

【聯合晚報╱記者郭玫君】 2010.04.23 02:46 pm


‧有固定工作時間、地點及雇主的就業,稱為典型工作,反之則為非典型工作,包括派遣工作、定期契約工。而由於這種聘僱臨時員工的「非典型就業」型態日益普遍,有人稱之「可拋式勞力時代來臨」,譏諷受聘勞工缺乏保障。

「派遣勞工」是很多企業為了減少聘僱正職勞工,減輕公司在提列各項人事成本的負擔,因此改以「派遣」型態進用勞工,一般以負責「非核心工作」為主。

「派遣」的三方關係,一般「派遣勞工」是由「派遣公司」僱用,然後指派到「要派公司」提供勞務。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立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gapanth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