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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鮮乳與咖啡漲價談聯合行為

【聯合報╱社論】 2011.10.29 02:58 am



過去一個月來,因主要鮮乳廠商同步調漲價格,連帶地使超商及星巴克咖啡也跟著漲價,引發民怨,甚至驚動政府高層,要把咖啡牛奶的小事當成大事辦。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鮮乳涉及聯合漲價行為,對統一、味全及光泉三大鮮乳業者處以三千萬元罰鍰;立法院更加速審查公平交易法的修正案,初審通過加重處罰聯合行為。

然而,重罰歸重罰,統一、味全及光泉卻無降價的義務,未來更可能透過司法救濟,撤銷罰鍰。所以,對於不合理的物價,其實不能完全依賴政府干涉;還是必須靠消費者的行動,才能發揮實際效果。

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就是由市場的供需關係來決定價格;因此在正常情形下,政府並無介入管制物價的基礎。但是,原則必有例外;從過去中油的油價凍漲,NCC要求電信業者降價,到水電費偏低對環境影響等爭議,皆因涉及每個人都必須使用的公用服務,因此政府還是會基於經濟或非經濟的各種考量介入價格定位。然而,很明顯的,鮮乳並非民生必須,咖啡更是許多人可有可無的飲料,因此並無管制價格的正當性。

這次公平會的重罰,並不是處罰漲價本身,而是以三家業者一起漲價、且漲幅一致的聯合行為為對象。聯合行為也稱為「卡特爾」(Cartel),按照公平法的定義,是指廠商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限制數量、瓜分市場等相互約束彼此活動之行為。在公平法上,除了少數例外情形外,聯合行為是一種當然違法的行為,因為這種行為將使具有競爭關係的業者,不再透過價格、品質、技術與服務彼此競爭。特別是聯合定價,非但嚴重影響市場機制的運作,更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只剩下買或不買的選項。

業者都不喜歡競爭,所以會出現聯合行為。過去幾個受矚目的聯合行為,包含中油與台塑的油價同起同落、桶裝瓦斯的聯合漲價等,都受到公平會的重罰,贏得社會掌聲。但是外界可能不知道的是,這些一時大快人心的案件,後來有許多都被行政法院撤銷,並以退還罰款結案。造成這種結果的主因,在於聯合行為在認定上,必須證明幾個業者間存在著某種形式的意思聯絡,來共同決定商品價格。而證據自然不易取得,尤其是幾個主要業者彼此觀望揣測而產生的一致性行為,未必能構成聯合行為。這次三家受罰的業者,漲幅都一樣,按常理判斷當然有聯合的重嫌,但各家也都提出不同的調漲原因,因此未來結果如何,還很難說。這三家業者曾於二○○七年也因漲價被處罰過(並非依據聯合行為條款),最後也被法院撤銷;但至少有一點是可確定的,就是三家業者不必因此而恢復原價。

公平法修法中新增俗稱「窩裡反條款」的「寬恕政策」,意在突破商家的共犯關係;此一條款使得參與聯合漲價等行為的業者,若能先向公平會自首並提供聯合行為證據時,便可受到寬恕免於處罰,希望藉此能提高處罰的成案性。但此條款的成效恐難預期,只是聊備一格而已。

本次事件也顯現目前由農委會統一制訂生乳收購價的作法與公平法的衝突,受到矚目。此案變成大事,除了同時漲價外,也有漲幅不合理的問題。但是,即便聯合漲價的幅度與生乳成本增加相當,按照公平法的規定,還是一種應受處罰的聯合行為,但此時卻是因政府措施所引發的聯合行為,到底罰還是不罰,自然讓公平會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也是政府應該評估檢討的問題。

總之,無論鮮乳與咖啡業者的聯合行為是否成立,恐怕都不會讓價格在回到過去。但是別忘了,消費者意識也是價格決定中的重要元素;市面上還有沒有漲價的鮮奶,飲料也不限於現煮咖啡,這些才是在市場機制下讓價格合理化的真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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