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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看時事/訴訟和解 入帳時點不同
【經濟日報╱江美艷、陳怡婷】 2014.05.09 04:43 am
103年第一季,科技業發生了幾件重大的訴訟和解案。
仲琦與智邦子公司SMC於103年1月24日宣布雙方訴訟達成和解,仲琦將賠償智邦子公司。據報載,智邦最快可望於103年第1季入帳認列該利益。反之,仲琦則將此訴訟與和解費用認列於102第4季,拖累102年獲利表現。
力成在103年2月24宣布,與Tessera針對技術授權合約之訴訟達成和解,力成將因此支付Tessera 1.96億美元賠償金並於102年財報中認列,導致該年財報每股淨損5.24元。
為什麼仲琦、力成的訴訟和解明明是發生在103年1、2月,但損失卻要回頭認列在102年度的財報?而智邦卻是最快在103年第1季才會入帳?這就涉及到會計準則中所規定的「期後事項」。
「期後事項」指的是在財報報導期間之後的一段期間內所發生的事項,而這段期間指的是從會計期間結束日(亦即資產負債表日)到董事會通過發布財報之日,此期間稱為「期後期間」(簡稱為「期後」)。以102年度財報而言,如果董事會通過發布財報之日是103年3月18日,期後事項指的就是從102年12月31日到103年3月18日這段期間所發生的交易或事項。
會計上將期後事項分為「調整事項」及「非調整事項」兩種。
「非調整事項」是指期後發生的事件不會去調整改變所編製之財報(即舉例所述之102年),但如果對企業而言是屬於重大事項,則要在該份財報中附註揭露。例如,廠房在103年2月發生火災造成重大損害,即屬於非調整事項,但若是在董事會通過發布財報之日前發生,就必須要在102年度財報中補揭露此一事件,惟相關損失不會認列在102年度的財報。
而「調整事項」是指期後發生的事件,因能更進一步證明於資產負債表日以前已存在的情況,所以雖然看似發生於資產負債表日以後,但事情的源頭其實是發生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前,而應該調整認列在所編製的財報(即舉例所述之102年)。
就像上述的仲琦、力成,因訴訟已進行數年,雖於102年12月31日尚未確定訴訟結果,但在103年初達成和解,董事會也尚未通過發布財報,因此,是在「期後期間」和解並確定賠償金額,基於該和解是確認了原本就已經存在的訴訟紛爭結果,是屬於「調整事項」,故必須將相關的賠償損失金額,認列在102年的財報。
對於勝訴方,認列收益的時點就不一樣了。損失是在很有可能發生(通常是發生機率大於50%)且金額能合理估計時入帳,而收益是要等到收益「幾乎確定」會實現時才可以入帳,認列的門檻要比損失來得嚴格。
就訴訟案件而言,若是屬於勝訴方,通常是要等到收到判決、簽定和解甚至是實際上取得賠償款當期,才算是「幾乎確定」,也才可以入帳。此外,會計準則也規定,如果收益從不確定變為幾乎確定,應該在「改變當期」的財報中認列資產及相關收益。
因此,在期後發生的和解,若屬於勝訴方或是可獲得賠償之一方,則屬於非調整事項,只能在達成和解的當年度認列,不能回頭調整反映到在此之前的期間。這也就是為什麼上述智邦於103年1月達成和解可收取的賠償收益,不會回頭調整認列在102年度的原因了。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協理)
【經濟日報╱江美艷、陳怡婷】 2014.05.09 04:43 am
103年第一季,科技業發生了幾件重大的訴訟和解案。
仲琦與智邦子公司SMC於103年1月24日宣布雙方訴訟達成和解,仲琦將賠償智邦子公司。據報載,智邦最快可望於103年第1季入帳認列該利益。反之,仲琦則將此訴訟與和解費用認列於102第4季,拖累102年獲利表現。
力成在103年2月24宣布,與Tessera針對技術授權合約之訴訟達成和解,力成將因此支付Tessera 1.96億美元賠償金並於102年財報中認列,導致該年財報每股淨損5.24元。
為什麼仲琦、力成的訴訟和解明明是發生在103年1、2月,但損失卻要回頭認列在102年度的財報?而智邦卻是最快在103年第1季才會入帳?這就涉及到會計準則中所規定的「期後事項」。
「期後事項」指的是在財報報導期間之後的一段期間內所發生的事項,而這段期間指的是從會計期間結束日(亦即資產負債表日)到董事會通過發布財報之日,此期間稱為「期後期間」(簡稱為「期後」)。以102年度財報而言,如果董事會通過發布財報之日是103年3月18日,期後事項指的就是從102年12月31日到103年3月18日這段期間所發生的交易或事項。
會計上將期後事項分為「調整事項」及「非調整事項」兩種。
「非調整事項」是指期後發生的事件不會去調整改變所編製之財報(即舉例所述之102年),但如果對企業而言是屬於重大事項,則要在該份財報中附註揭露。例如,廠房在103年2月發生火災造成重大損害,即屬於非調整事項,但若是在董事會通過發布財報之日前發生,就必須要在102年度財報中補揭露此一事件,惟相關損失不會認列在102年度的財報。
而「調整事項」是指期後發生的事件,因能更進一步證明於資產負債表日以前已存在的情況,所以雖然看似發生於資產負債表日以後,但事情的源頭其實是發生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前,而應該調整認列在所編製的財報(即舉例所述之102年)。
就像上述的仲琦、力成,因訴訟已進行數年,雖於102年12月31日尚未確定訴訟結果,但在103年初達成和解,董事會也尚未通過發布財報,因此,是在「期後期間」和解並確定賠償金額,基於該和解是確認了原本就已經存在的訴訟紛爭結果,是屬於「調整事項」,故必須將相關的賠償損失金額,認列在102年的財報。
對於勝訴方,認列收益的時點就不一樣了。損失是在很有可能發生(通常是發生機率大於50%)且金額能合理估計時入帳,而收益是要等到收益「幾乎確定」會實現時才可以入帳,認列的門檻要比損失來得嚴格。
就訴訟案件而言,若是屬於勝訴方,通常是要等到收到判決、簽定和解甚至是實際上取得賠償款當期,才算是「幾乎確定」,也才可以入帳。此外,會計準則也規定,如果收益從不確定變為幾乎確定,應該在「改變當期」的財報中認列資產及相關收益。
因此,在期後發生的和解,若屬於勝訴方或是可獲得賠償之一方,則屬於非調整事項,只能在達成和解的當年度認列,不能回頭調整反映到在此之前的期間。這也就是為什麼上述智邦於103年1月達成和解可收取的賠償收益,不會回頭調整認列在102年度的原因了。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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