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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議事廳〉公司被併購,特休年資要重新累計?

文/邱駿彥

Q

因為不景氣的關係,原來老闆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所以把整間公司賣給新老闆。雖然大部分員工都保住飯碗而留任下來,但新老闆說,特別休假和年資都要從頭起算。我原本每年已有15天特別休假,現在減少為每年只有7天,請問新公司這樣規定合理嗎?(彰化游小姐)


A

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依工作年資遞增而有不同日數的特別休假,最高以30日為限。依照本條規定看起來,似乎只要前後雇主不是同一人,特別休假年資就無法繼續合併計算,所以游小姐公司新老闆才會通告留任員工的特別休假日數要從新起算。

但這樣的作法是錯誤的。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不只是讓整年辛勤工作的勞工有休息喘氣機會,消除身心疲勞回復工作熱忱的勞工對雇主也是有利。因此勞基法第20條特別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此工作年資當然包括計算特別休假的年資。如此一來,即使公司轉讓出售,留任員工每年特別休假日數都要累計過去年資繼續遞增,新雇主不可予以縮水。

如果公司是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型態,而發生與其他公司合併、被收購、或分割的情形時,則依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也必須由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予以承認。

至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併時,則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9條規定,員工所享有的工作年資等權益,也要依照前述勞基法第20條規定辦理。

建議游小姐將相關法條規定轉告貴公司老闆知悉,請公司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避免雇主因不知法律規定一意孤行後,將來受到處罰。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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