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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呆帳逾3千萬 公告黑名單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08.12.09 03:56 pm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呆帳大戶」條款,民眾辦理貸款,只要呆帳逾5000萬元,或貸款半年內發生逾期轉銷呆帳逾3000萬元,將被銀行列入黑名單,對外公告。同時增訂銀行「退場機制」,規定銀行資本適足率或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2%,在限期內未改善者,須退出市場,由主管機關派人接管。

修法訂下限期退場規範

國民黨立院黨團副書記長羅淑蕾指出,早期像是中興、慶豐、中華銀行都有資本不足問題,相關負責人經營不善或掏空銀行後,卻還能掌握銀行股權,結果又二度掏空,銀行法修訂資本適足率規定,是為了避免重蹈覆轍。政府過去處理問題銀行拖拖拉拉,金融重建基金接管7家問題銀行花了將近8年,修法後也訂下限期退場規範。

修法後,為維護銀行穩健經營,建立衡量與退場機制標準,將銀行依資本適足率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區分為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四類。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2%或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2%,會被列為資本嚴重不足,一旦銀行被列為資本嚴重不足,主管機關應在90天內派員接管,銀行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

為強化股東管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股份超過5%時,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欲持股超過10%、25%或50%,也須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刪除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股份,不得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5%的規定。

銀行需在網站公布呆帳大戶

院會也通過銀行需公布呆帳大戶。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累計金額逾新台幣5000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者,金額達3000萬元以上,以及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的逾期放款或催收款項資料,銀行可排除保密義務,公開呆帳客戶資料。未來銀行將定期將期限長、金額大的呆帳大戶,公布在銀行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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