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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 批智慧局變「利用人局」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9.03.06 03:30 am
智慧財產局昨(5)日舉行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權利人(如作曲者)不滿草案將二次公播權利限定由著作權集管團體(如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行使,圖利利用人(如播放音樂的咖啡店)與集管團體,痛批智慧局變成「利用人局」;利用人也不甘示弱,強調播放音樂是幫忙打廣告,權利人應該要支付行銷費用。
上百位利用人、著作權集管團體代表與個別權利人為了著作權草案,昨天擠爆智慧局會議室,由於三方立場各異,場面一度火爆。針對現場各界意見,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將彙整後製作問答集,並再舉行一次公聽會。
著作權法草案新增第37條之1與第70條之1,分別針對著作權二次播送、一次播送祭出「二次播送權利限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行使」、「強制授權」條款,並同步修正仲介團體條例,希望能重整混亂的授權市場。
智慧局認為,咖啡店、超商等二次播送業者無法控制廣播與電視播放的音樂,且著作分屬不同權利人旗下,業者很難一一尋求授權,一旦二次播送的權利集中由集管團體管理,業者最多只要找五家團體。
智慧局著作權組長張玉英指出,一般三分鐘的歌曲授權價是2元,但有些權利人憑著刑事訴追權,30秒的廣告音樂可以收到10元到20元,相當不合理。但個別權利人強調,限定給集管團體有圖利之嫌,著作權是私有財產,可以自由行使,痛批智慧局漠視他們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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