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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勞動行政權-----擴大「勞工訴訟補助」幫了誰?



文/劉侑學(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景氣差、勞資爭議案件數量暴增,近來勞委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簽約合作,勞工只要遇到違法解僱、職業災害、勞保投保薪資低報等爭議,都可以申請法律諮詢和律師費補助。

凡符合要件的勞工,勞委會計畫動用第二預備金,每審最高補助6萬元,勞工共同申請者每審最高補助20萬元。勞委會強調,受惠勞工預計每年達2,000人,是目前的10餘倍。只是,這樣看似立意良好的政策,背後究竟透露出什麼樣的深層意涵?對多數勞工而言真的有幫助嗎?

政府出錢,讓權益受損的勞工不懾於高額訴訟費用,看似美事一樁,但重點是,訴訟曠日廢時、訴訟進行對勞工謀新職不利、生計難以維持等,其實才是阻礙勞工採取司法救濟手段的主要原因。

更重要的是,台灣司法體制中並無專業的「勞動訴訟法庭」,導致案件的可預測性低、風險性高。在現階段無法改變訴訟程序的結構性問題之前,許多勞工即便窮盡司法途徑,受損的權益依舊無法獲得實際救濟。這一點應該是許多因為勞資爭議上過法庭的勞工們共同的心聲。


行政權消極不作為 將弱勢勞工推向司法解決

在台灣勞資爭議中,對雇主違法事實明確的案件,長期以來都是透過協調、調解程序中解決,結果通常是以低於法律規定的金額達成和解,再不行,就走上司法訴訟一途。政府只扮演協商的中立角色,讓勞工獨自去面對實力強大的資方,勞資爭議的市場化、個體化,無疑是國家的卸責與失職。

以勞委會所推動「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為例,勞工得申請法律扶助的5項情形,其實都有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採用行政權介入的空間,透過法律、勞動檢查、行政解釋等途徑向雇主施壓,積極協助勞工貫徹權利,並不是非得走上司法救濟不可。

事實上,從我們過去協助勞工爭取權益的過程中也發現,勞動行政權的消極態度、甚至刻意不作為,才是多數勞工法定權益受損卻無法獲得有效救濟的真正原因。


〈勞資爭議調解個案〉資方明顯違法 打工學生只能認裁

舉例來說,我們曾經協助過一位在網咖打工的未成年學生,其雇主不但積欠薪資;訂定各種違法扣薪規定,更未依法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我們陪著這位打工族一起整裡蒐集了各項可清楚證明資方違法的相關資料;包含打卡記錄、薪資單與投保紀錄等。

沒想到進到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勞工主管機關卻慣常地無視於資方明確違法事實,一派中立地詢問資方是否願意返還勞工相關權益,當資方表明不願意時,竟以「調解不成立」作成最後的結論;同時規勸這位年輕的打工族,要嘛就上法院打官司,不然就自認倒楣學一次「寶貴教訓」。然而事實上,若主管機關願意積極作為的話,根本就可以依據勞工相關法令主動對雇主開罰、甚至主動進行勞動檢查,查明事實。


具體而言,和諧的勞資關係必須仰賴政府以勞動法規來公正規範,衡平勞資間先天的不對等地位。但在台灣,卻是個體勞動法發達、集體勞動法微弱的社會,人民的民主、公民意識仍對政府有過多期待。


提升集體勞動力量、司法救濟備而不用 方為正途

故斧底抽薪之計在於,唯有組織化的勞工,才不致產生勞工的原子化與零碎化結果,根本抑制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逼使其遵守法律。這樣一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不至疲於奔命又效果不彰,司法救濟手段也可備而不用。

過去十多年來,政府著力勞動市場框架的修正,主要皆是針對個別勞動法中勞工權益的保護,特別是社會安全制度的修訂,相對忽略勞動市場變遷、彈性化,以及新型態勞資爭議諸如「試用期」、「競業禁止」、「違約金」、「派遣勞動」等,都必須制訂新的法規範作為因應。意即,透過實體法的完善建構、行政機關的監督,讓勞工權益得以受到實質保護。

其次,在「集體勞動法」方面,對於勞工團結權、爭議權等的限制更應適時鬆綁,讓集體協商制度成為規範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推手,才是走向勞資關係穩定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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