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0.05.27 03:18 am
股東會旺季來臨,因保險公司持有相當多上市櫃公司股票,甚至有左右表決結果的能力,金管會要求,保險業若出席被投資公司的股東會,必須先作評估報告,表決權行使必須有合理依據,否則金管會將對保險公司開罰。
金管會昨(26)日公告對遠雄人壽罰鍰270萬元,處分理由包括該公司買入未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購買利害關係人股票、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等。
遠雄人壽是第一家因為「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而被金管會處分的保險公司。金管會官員表示,保險公司可以出席被投資公司的股東會,遠雄人壽被處分,主要是因為該公司出席被投資公司的股東會前,未先作評估報告。
金管會官員指出,保險公司可以不出席被投資公司的董事會;如果出席,可以行使表決權,但前提是先做評估報告,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由於保險公司持有的上市櫃公司股票相當多,表決權甚至可能影響股東會決議,金管會在6月股東會旺季前,處分遠雄人壽,頗有警示意味。
以國票金控兩大股東爭議為例,券商指出,持有國票金股票的保險業不少,包括國華人壽、台灣產險和台灣人壽等;上述保險公司已成為國票金兩派股東積極拉攏對象,保險業者是否出席股東會、支持哪一派股東,都可能影響股東會表決結果。
據了解,保險局並未特別對上述保險公司下達任何指令,僅要求業者若要出席股東會,必須要有明確的分析報告。
官員表示,遠雄人壽的違規行為是發生在去年,檢查局在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違規,並請該公司做說明,最近才處分。
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9,保險業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的評估分析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的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官員表示,相關法令是在97年7月修法後實施,很多保險業者可能沒注意到這項法律條文變動。
- May 27 Thu 2010 12:21
[新聞] 保險業者行使投資企業表決權 恐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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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者行使投資企業表決權 恐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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