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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不能考預官 違法過去式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5.27 04:17 am
男子邱裕弘車禍肇事留下拘役前科,前年報考國軍志願役,國防部拒發准考證;邱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招生簡章並未規定「曾被判拘役者」不得報考,判決國防部的處分違法。
本案仍可上訴。但邱裕弘提起行政救濟時,國防部已修改招生簡章,將曾被判拘役者納入不得報考範圍,邱即使勝訴定讞,仍無法取得應考資格。邱感嘆國防部量身修改規定,阻撓他平復權利,讓他無法接受。
法界人士建議,邱於本案勝訴確定後,可就前年無法應考所造成的損害,請求國防部賠償。此外,邱可再次報考,再次提起行政訴訟,透過司法判決來檢視國防部的限制是否合理。
九十三年一月廿七日,邱裕弘騎機車上班不慎撞上穿越馬路的行人,留下過失傷害前科。前年六月,邱裕弘參加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第一梯次的甄選報名,遭以曾被判拘役的理由「安全查核」不合格,不發給准考證。
國防部也認為,簡章中只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保安、感訓、戒治處分等不得報考,未提到拘役,但拘役犯行比戒治等處分嚴重,「舉輕以明重」,曾被判拘役者仍不得報考。
邱很不服氣,國防部不應以一個車禍意外,排除他成為職業軍人的可能,何況簡章中也沒有這個限制。
判決指出,國防部「舉輕明重」的說法沒道理,何況邱車禍肇事是過失犯,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與惡性,國防部剝奪報考機會,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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