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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協商、強迫休、不給薪 可罰

【聯合報╱記者曾增勳、鄭文正、謝龍田、王昭月/連線報導】 2008.11.01 02:25 am


受景氣低迷影響,工廠「無薪休假」在各地蔓延,桃園縣、台中市最近都接到不少勞工陳情;據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統計,接到勞工投訴資方強迫「無薪休假」的案子已超過十五件,口頭詢問更超過卅件。

桃園縣總工會總幹事黃英華表示,最近不少勞工反映資方以訂單不足為由,強迫員工「無薪休假」,一個月達三、五天至七、八天,汽車業因月產量大約十天就完成,其他時間都採「無薪休假」,許多勞工為了生計不得不接受。

桃園縣勞動人資局長湯蕙禎以侄兒的例子,感嘆經濟真的很差,勞工只好「勒緊褲帶」。

就連高雄中鋼最近都「鼓勵」身體差常請假的員工退休,另配合設備維修「調整產能」。有酒廠業者全雇臨時工讀生,以節省成本;部分運輸業者則請司機「休長假」,有貨再來上班。

台中市政府勞工處最近也接獲多起類似「無薪休假」的諮詢個案,打電話詢問「公司要我們多休假,然後不給薪水,可以這樣嗎?」

高雄縣勞工局勞動條件科長羅永新指出,資方即使要求員工休假,因應人事成本流失,也需明訂出期限,並且協議補償方式,不能侵犯勞工權益。

台中市政府勞資關係科長李美麗說,若資方未經協商就片面擅改勞動契約、不給薪,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廿二條,可罰資方六千至六萬元;公司有經營風險必須停工,也不能不給薪,至少都要支付最低基本工資,也就是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或時薪九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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