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駿彥
Q
年底到了,老闆為了拼業績,自上星期開始要求我們每個禮拜天都加班。為了公司前途,大家都勉強同意,可是犧牲休息時間來加班,不曉得加班費應該怎麼計算才合理?(基隆巧巧)
A
雖然勞基法第39條有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星期例假並不包括在這裡面。換言之,雇主根本不可以使勞工在星期例假日加班,即使勞工同意也不行。因為勞基法第36條明文規定,「勞工每七日中雇主至少應給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主要目的是要讓勞工休養生息蓄積勞動力,因此這是強行規定,絕不可以任何理由違反。
只是勞基法也沒有規定星期例假日一定要在禮拜天,只要雇主在七日中有給勞工一日例假就不違法。因此像百貨公司店員的星期例假,也不會是在禮拜天。但如果公司慣例星期例假都是訂在禮拜天時,除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事由,雇主方可臨時停止星期例假召回勞工,此時該例假日工資要加倍發給(1000元變為2000元),也要在事後另外補假休息。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臨時增加訂單拼業績,並非屬於突發事件。
由於勞基法只規定每七日必須給一日作為星期例假,也沒有規定雇主不得變更星期例假在哪一天,因此如果真的必須在星期天工作時,雇主也可以事先商得勞工同意,變更該週的星期例假日到別的日子。
只不過,變更例假日對勞工權益影響極大,雇主萬萬不可逕行變更。而且勞工必須注意,一旦同意變更星期例假日後,禮拜天當天就變成正常班,雇主是不用以加班費計算工資的。
因此巧巧應該先跟老闆問清楚,究竟是例假日加班或是變更星期例假日。如果只是單純例假日加班,雇主可能會受到罰鍰處分。如果是變更星期例假日,那員工們就必須有「禮拜天當天上班是沒有加班費請求權」的認知,然後再來決定是否同意雇主變更例假日的要求。
當然,雇主如果採取變更星期例假,且自動給予禮拜天上班者加班費時,相信會比較容易得到勞工們的支持。(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 Nov 27 Thu 2008 04:16
[新聞] 例假日的「加班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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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議事廳〉例假日的「加班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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