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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議事廳〉說好的年終獎金呢?

文/邱駿彥


Q
公司的工作規則明文規定「對於全年工作無過失的員工,得發給年終獎金」,因此過去每年多少都領得到幾個月的年終獎金。但是今年人事部傳出來消息好像說是因為景氣不好,老闆決定不發給年終獎金。如果是這樣的話,公司方面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呢?(台北阿茂)


A
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從條文文字看起來好像有公司「應」給予獎金的意思,但本條規定由於沒有罰則,因此不是強制性規定,充其量只是教示雇主在有盈餘時不要成果獨攬,應該給予帶來盈餘的勞工年終獎金。

勞基法雖然沒有強制雇主應該給予年終獎金,但如果雇主在工作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每年一定會給予年終獎金的話,那也算是勞資雙方間的契約約定,雇主就一定要發給。可是阿茂公司的工作規則,只規定「得」發給年終獎金,法律上用語的「得」字,指的是可以這樣做、也可以不要這樣做的意思,並非指的是必須發給。因此阿茂今年有沒有年終獎金,最後還是要取決於雇主的一念之仁。

有的公司會在工作規則中明定,每年發給獎金四個月,其中端午、中秋各發給一個月,春節發給二個月。如果類似這樣明文規定春節有二個月獎金時,雇主就一定要依約履行二個月年終獎金的給付義務。不過台灣的本土企業習慣,比較多的是到年終除夕前,才會知道今年有無年終獎金,或會發給多少年終獎金。年終獎金對重視農曆年習慣的台灣勞工而言,是很重要的精神安慰,也是決定年後要不要跳槽離職的重要指標之一。事實上如果勞資雙方能事先約定好,最起碼有若干年終獎金,如果公司有盈餘時再臨時加碼,這樣的話勞工一定會努力拼膊,創造更好的業績,勞資雙方也進一步可以達到和諧相處的目標。(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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