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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 被告擋箭牌?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2010.05.23 03:05 am


力霸集團總裁王令麟因背信等罪,遭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以三億五千萬元交保。交保後王令麟又因傳聞將自澎湖偷渡而再遭羈押,嗣經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台北地院即認並無偷渡之具體事證而再度准許交保,並且要求警調人員「同行監督」。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迄今一年有餘,警調人員廿四小時輪班,耗費大量警力與司法資源。其間王令麟多次與政商友人美酒佳餚,飲宴酬酢,但同行監督的警調人員卻得餐風露宿,熬夜憋尿。名為「同行監督」,實乃「免費隨扈」,監委介入調查此舉有無侵害行政權。

上述的荒謬場景固然令人匪夷所思,但是依照目前積重難返的司法審判實務,這種司法正義與人權保障的強烈反差,仍然會繼續出現。問題就出在台灣社會對於「無罪推定」的錯誤認知。

長久以來,社會對於「無罪推定」的解釋就是:被告在「判決確定」之前,都應受到「無罪推定」的保護,因此基於人權保障,除非被告具有羈押原因,否則不應繼續羈押。但是這種詮釋,完全無視於法庭活動的莊嚴意義,而且悖離法治先進國家的司法實務,自應匡正觀念,俾免積非成是。

按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被告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因此法院必須調查事實、勘驗證物及詰問證人等,踐行法庭活動以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然而一旦認定被告有罪,即使繼續提起上訴,但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就不再適用,因為此時被告無罪的「推定」假設,已經遭到有罪判決的「反證」推翻。尤其是對於判處重刑的被告,上訴法院一律拒絕交保,因為被告較諸從前,更具有棄保潛逃的動機。這是法治先進國家的基本常識。

例如美國司法實務,檢辯雙方都必須在一審全力攻防,一旦被告判決有罪,就不能再主張「無罪推定」,即使尚未判決確定,幾乎立刻當庭羈押。縱使提出上訴,被告也只能穿著橘色囚服,靜待宣判。但在台灣,就算判處無期徒刑,照樣有人鸚鵡學舌的抬出「無罪推定」云云加以聲援。

問題的關鍵是:台灣司法的畸形怪狀,第一審是事實審、第二審也是事實審、第三審,它還是事實審。所以犯罪事實的認定可以前後矛盾,要不然就是在雞腸鳥肚,無關宏旨的枝節上作文比賽。案件纏訟久懸不決,被告則仗恃著「無罪推定」的錯誤觀念,逍遙鬼混。

按照司法院強力推銷的「妥速審判法」,力霸案搞不好還要審個八、十年,未來還可能認定被告飽受訟累,酌予減刑,到時候這些負責監控的警調人員,才真的會嘔死!

解決之道還是老生常談:審判體系金字塔化,合理配置法官人力,將上訴審改為「事後審」,建構堅實的第一審,這才是正本清源,務實改革的方案。捨此而言司法改革,妥速審判云云,都是搪塞輿論,花拳繡腿的虛晃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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