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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遭資遣 仍可領生育給付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8.12.29 03:48 pm
不景氣寒冬,企業大量裁員,很多懷孕婦女成為首要裁員對象,立委黃淑英提案修正勞保條例第20條,放寬婦女領取生育給付規定,只要是在勞保加保期間懷孕勞工,如果懷孕期間遭資遣,日後分娩或早產,都可以領取生育給付,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上午也表示支持這項修法。
根據該項修法,若女性勞工在加保期間懷孕,遭非自願離職退保,符合以下情形,仍得請領生育給付:一、退保後280天內分娩;二、退保後181天內早產。
現行勞保條例規定,女性勞工生產可以領取1個月生育給付,但是必須是女性勞工生產時,仍屬加保身分,因此如果婦女是在懷孕期間失業,就無法領生育給付。
立委黃淑英今天指出,最近這一波不景氣,很多企業關廠、歇業或緊縮業務時,往往拿懷孕婦女開刀,成為優先裁員對象。最近她就接獲許多勞工陳情,甚至南部有一家公司同時裁掉5位懷孕勞工,若以現行勞保規定,這些人因為遭裁員退保,生產後就領不到勞保生育給付。
黃淑英表示,現行勞保第20條也有給付例外規定,亦即若勞工在加保期間發生傷病事故,退保一年內仍可申請領給付,對於女性勞工來說,如果懷孕期間遭資遣,不但工作更難找,也更需要生育給付,因此她希望勞委會可以支持這項修法。王如玄原本表示,勞委會已經針對此一修法進行研究,但中場休息時,王如玄則明確表示支持這項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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