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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 定額內才能免稅
記者李靚慧/專題報導
受到金融風暴的衝擊,許多民眾在去年面臨失業、被資遣的打擊。銀行業者提醒,五月份報稅季來臨前,務必了解相關報稅規範,保障自身權益。
銀行業者指出,去年遭資遣的民眾,多會先自公司領取一筆資遣費,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凡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等,均屬退職所得範圍,若其金額超過定額免稅的部分,需併入綜合所得額申報。
國稅局指出,若資遣費一次領取,在一定額度之內,才能免稅。超出部分,仍需併入綜合所得額申報繳稅,標準是16.1萬元乘上年資減定額免稅額69.7萬元。舉例來說,小王年資10年,在2008年領取了55萬元的資遣費,就是16.1乘以10減69.7等於91.3,申報的退職所得為0;小陳同樣年資10年,16.1乘以10減69.7等於91.3,領了93萬元的資遣費,還需申報1.7萬元的退職所得。
此外,失業民眾若向勞保局或縣市政府申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項目,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此類政府所發放的失業給付等補助,屬於勞工保險給付性質,因此可免繳所得稅。
至於已經失業的民眾,只要符合條件,就可向稅捐機關申請最長延後三個月繳稅的優惠。根據財政部規定,包括納稅人本人或與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在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期間內,曾領取失業給付或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關懷救助金等項目,均可申請延緩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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