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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難過 大企業裁員潮蠢動

2008-12-28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一位知名外商律師表示,近期常有外商公司、國內大公司悄悄詢問律師有關資遣員工、撤資的法律問題,但尚未宣布,預期農曆年前後還會有一波大型遣散員工的失業潮。

 時序進入年尾,景氣卻比寒冬更冷峭,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外商律師表示,很多外資併購案談到一半,甚至原本在簽約中,都臨時喊卡,以其他理由推辭、延後、觀望,甚至撤資。

 最近很多大型科技公司、傳統產業中雇用勞工較多的公司,準備要解雇勞工,到法律事務所詢問要如何因應法律問題。這些企業的有關部門負責人,甚至是董事長,都極為低調的小心翼翼處理此一問題,避免發生勞資糾紛,演變成社會議題,進而影響公司聲譽。

 普華律師楊敬先表示,根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規定,在60天內資遣的員工超過一定數量以上,必須在60天前通報主管機關,例如在台北市就是要通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主管機關應該在10天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資方和勞方要協商。

 公司員工人數規模在60天內資遣員工超過一定的數量,即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條件為:1、員工在30人以下,解僱逾10人。2、勞工在30人到200人之間,解僱3分之1或單日逾20人。3、200人到500人之間,解僱勞4分之1或單日逾50人。4、500人以上,解僱5分之1或單日逾100人。

 最近雖然有公司裁員,但到目前為止,尚未看過有公司採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途徑,因為相關條文規定2個月前要通知工會、勞方。為避免被資遺的員工心生不滿而報復,毀損電腦檔案或偷走機密資料, 尤其是科技公司都是當天通知被裁員的員工,當天就要求離開,寧願多發1個月薪資。

 企業遣散員工多走勞基法的途徑,依規定支付資遣費,在94年6月以前的舊制年資,1年1個月的薪資,94年6月以後採勞退新制者,因為提撥的退休金可以帶走,所以1年為半個月的薪資。公司要在30天前要預告通知被裁員者,否則要加發1個月的資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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