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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破產法》修正 老闆破產需先還員工欠薪

2015年06月02日18:45


(更新:增加民事廳長說法)
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擬將《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並新增禁奢條款,明定欠債的人聲請破產後,「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否則法院可以裁定限制其食衣住行,此外,破產程序開始後,欠債者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視情況也可限制出境。而法院裁定公司負責人進入債務清理程序前6個月,勞工欠薪須優先清償。

但條文並未具體敘明何謂「一般人通常程度」,也不像《行政執行法》的禁奢條款,對欠稅者有明訂每月最高花費金額。由於《破產法》已22年沒有增修,這次修法將原有159條條文,增修為337條,司法院今通過修正草案後,將送交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傍晚舉行記者會,民事廳廳長陳駿璧表示,《破產法》修正草案的禁奢條款,訂出「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彈性原則,讓法官可以視欠債者狀況,裁定適當限制,例如「公司老闆聲請債務清理(和解、破產、重整),但他仍須經營公司,法院不能限制他不准開車、只能走路去上班」,但若欠債者違反法院的禁奢裁定,將不得免除債務責任。陳表示,未來還會訂出《債務清理法》施行細則,不排除比照《行政執行法》,訂出具體的禁奢限制。

此外,《破產法》修正草案為保障勞工權益,規定如果老闆欠債聲請債務清理,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的前6個月,須優先清償他積欠員工的薪資。如果欠債者在債務清理程序中,隱匿或毀棄財產,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曾欠稅3億5千萬元,卻被拍到帶著嫩妻到微風廣場血拼名牌,引起全民公憤,促成立法院通過修法,在《行政執行法》增訂俗稱「孫道存條款」的禁奢條款,只要個人欠款1000萬元以上,行政執行處可核發禁令,限制花費每月最高約1萬7000元,禁搭計程車或高鐵等交通工具、禁止投資股票期貨等,即使由親友提供也不行,若違反禁令,可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丁牧群/台北報導)





破產法更名 債務清理法 增訂禁奢條款

2015年06月03日 04:10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司法院院會2日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並將「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且增訂禁奢條款;同時,破產者若為公司負責人,在法院裁定進入債務清理程序前6個月內,必須優先清償勞工欠薪。草案經司法院通過後,會再函送行政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

依據草案,債務清理、也就是破產程序一旦啟動,債務人沒有經法院許可,不可以離開現有住居地,而且,法院可以視情況限制出境。

這是自1991年以來,司法院就現行「破產法」進行最大幅度的修正,這次修正草案重點,除了保留和解、破產程序外,新增重整程序、公法人債務清理程序,及外國債務清理程序的承認等。在程序上,一個債務人,如果有很多債權人時,草案明定,應由同一個法官審理,以擇定最合適的程序,同時,債權人如果不是在法院裁定破產程序前取得的債權,不得行使權利。

草案也新增「禁奢條款」,明定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否則法院可以裁定限制其食衣住行的支出標準。不過,草案中,並沒有具體訂出所謂「一般人通常程度」的標準,因此,有關禁奢的標準,司法院除將訂定相關施行細則外,也將授權各地方法官視都會、城鄉生活水平而做出裁定。

此外,若債務人為公司負責人,草案也明定,在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前6個月內積欠的勞工工資,勞工可不依債務清理程序優先受償,如果,債務人在債務清理程序期間隱匿或毀棄財產,將面臨最重7年的有期徒刑。

還有,一旦債務清理程序開始,草案也明定債務人沒有經過法院許可,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而且,法院也可以視情況也限制出境。

草案也新增:「對外國及中國大陸、港澳法院所進行債務清理程序得聲請承認」,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在海外聲請破產,債權人可據此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並清算債務人在台資產以償還債務,不過具體個案的准駁,則由法官來認定。





老闆破產 須先給付欠薪

2015-06-0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司法院院會昨大幅翻修八十年前的破產法,並更名為「債務清理法」。為避免勞工受害,新增老闆聲請破產,仍須先給付勞工六個月內的欠薪;欠債者如果隱匿財產,最重可處七年徒刑,及比照行政執行法對付欠稅大戶的手法,增訂破產人的「禁奢條款」。此修法將會銜行政院後,送請立院審議。
如隱匿財產最重判七年 並訂禁奢條款

此項修法,條文從一五九條擴增為三三七條,堪稱史上最大規模的翻修。

修法新增「勞工有優先受償權」規定,未來例如關廠工人將可順利取得老闆聲請破產前六個月的工資;若老闆在債務清理程序中有隱匿或毀棄財產,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法也訂出「禁奢條款」,規定破產者「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彈性原則,法官可視欠債者狀況,裁定適當限制,如每月最高花費等;司法院民事廳長陳駿璧表示,未來還會訂出「債務清理法施行細則」,如果違反法官的命令,就不再受有限清償責任的保障。

另,新法允許債務人用拍定價額,買回被債權人(銀行)強制執行拍賣的抵押品。銀行業憂心,此舉恐讓抵押品價值一落千丈,重創銀行放款意願,中小企業可能首當其衝;司法院則表示,土地法等相關法律,都有類似債務人可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對清償債務沒有影響,將和行政院討論後才定案。

此次修法也增訂外國債務清理程序的承認,原破產法採屬地主義,只承認國人在本國的債務破產等;未來對於外國、中港澳的法院及行政機關所進行的債務清理程序,得向我國法院聲請承認,此類事務擬由台北地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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