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失業險 須課綜所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1.19 03:08 am


失業人數突破50萬大關,失業險成為熱賣商品,財政部指出,失業險並不屬於人身壽險範疇,失業險給付並無免稅優惠,領取失業保險給付者,應列為其他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其他所得」可扣除相關必要費用,因此投保失業保險者,所支付的保費雖然不能列入保險費扣除額每人2.4萬元的限額扣稅,但因其他所得可扣除必要費用之故,保費支出反而可獲全額自保險給付中扣除的優惠。


商品快速成長



據產險公司統計,目前失業險商品每月以三成速度成長,但失業險不開放個人單獨購買,須在辦貸款時,由銀行代為投保。

多家銀行為保障貸款債權,今年起將推出辦房貸、買房貸壽險,送失業險保障。失業險每1萬元保額,保費約在2,000元到6,000元左右。

由於失業險是跟著債權債務走,失業險給付方式亦有不同型態。民眾如果辦房貸同時買失業險或是由銀行贈送失業險,一旦失業後,保險公司會依約為失業的房貸戶清償一定月數房貸,最短半年、最長36個月。

另一種失業險給付方式,是以賠償當事人失去的薪資為主。例如確定被保險人失業後,理賠金額是以投保前六個月、平均月實際薪資的40%給付,若過去半年平均月實薪是6萬元,投保人即可獲賠2.4萬元。


不符免稅優惠


財政部初步認為,失業險主要是分散投保人本身的職業風險,市面上推出的失業險,也以銀行協助貸款戶應付短期失業現象,主動推薦貸款戶選購信用保障保險組合為主,性質上並非人身壽險,因此不適用壽險保險給付免稅的優惠。

財政部強調,因投保失業險取得的保險給付,如同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或房屋地震、火災險給付,均屬其他所得,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稅。投保人繳納的失業險保費支出,可以扣除保險給付後,再以餘額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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