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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資遣懷孕婦女 可請領生育給付
【中央社╱台北12日電】 2009.01.12 06:47 pm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條文」,讓懷孕期間遭資遣婦女也可請領生育給付。
此條文是由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所提,她在提案說明指出,懷孕婦女往往成為首批被裁員對象,卻因勞保斷保而無法請領到生育給付,修法有其必要性。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條件,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由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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