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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 勞資要簽約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8.12.23 03:05 pm


面對無薪假風波愈演愈烈,許多企業無限度擴張無薪假,勞委會已經著手研擬「無薪假定型化契約」,做為勞資雙方合意「參考」。其中明定勞工在無薪假期間,有權主動終止契約,而且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若符合退休條件,必須支付退休金,避免雇主藉無薪假規避資遣費及退休金。

此外,勞委會也考慮啟動「無薪假通報機制」,但做法上只是發文請地方勞工機關向企業「道德勸說」,若實施無薪假,應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勞委會強調,法令並無明文規定,因此無法強制要求。

勞團要求無薪假應「一個月」簽訂一次,但勞委會目前對是否在契約中明定實施期限,仍未做最後定案,但會明訂如果契約期限到後要展延,一定要徵得勞工同意,並將展延各項條件列明。勞委會表示,因為「無薪假」非法定名詞,因此名稱可能訂為「減少工時範本」,也不是「定型化契約」,原則上只是提供勞資雙方的「參考範本」。

勞委會一再表示,實施無薪假需徵得勞工同意,但無薪假樣態日趨複雜,勞團認為勞工居於弱勢地位,無法向資方爭取權益,違法無薪假到處可見,要求勞委會應訂定「官方版定型化契約」,以免勞方只能接受資方不合理要求。勞委會經多日考慮後,已經著手研擬「無薪假定型化契約」,回應勞團訴求。

勞委會表示,範本中屬於法定事項部分,不會另外載明,如薪資不得基本工資、勞保投保薪級距等,但對於勞退新制提撥級距,則會列明希望由勞資雙方合議。此外,為保障無薪假勞工如果最後決定離職,可以領取資遣費,契約中將載明,在無薪假期間勞工要求終止契約,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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