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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領失業金 工作跑了更難找

【聯合報╱記者劉明岩、張明慧/連線報導】 2008.12.21 02:34 am


彰化就業服務站發現,很多失業者就算找到合適工作也放棄,直到領足六個月失業給付再看,卻沒有想到工作更難找;台中縣一名賣場經理就說:「做得半死領的錢,跟失業給付差不多,不如不做!」

非自願性失業者補貼,最多可領六個月。彰化就業服務站長張芳惠說,失業者不乏「不領白不領」心態,只有約兩成認真找到工作。

原在大賣場工作的卅八歲男性經理,原本薪資五萬多元,屬勞保給付最高等級,被裁員後請領每月兩萬四千元失業補助,原本他也認真找工作,但新工作薪水只有兩萬八千元到三萬元間,還要「放下身段」搬貨,因此推辭數次。

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行銷公關蔡菁菁指出,不只這名經理,有七成以上被裁員或解雇者,都想領完失業給付再就業,造成工作媒合困難。

張芳惠說,未領足六個月就找到工作,可請領提早就業獎助,假設先前領了兩個月失業給付,所剩四個月的一半即為就業補助,相當兩個月的失業給付。如果不領失業給付參加職訓,也可請領與失業給付相當的津貼。建議若有工作,「就該立即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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