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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挺到底! 企業虧損扣抵放寬為10年
【聯合晚報╱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2008.12.25 03:11 pm
全球經濟不佳,國內企業面臨幾十年來最嚴厲的生存危機,無薪假裁員減薪情況普遍,為了因應企業營運發展的需求,立法院財委會上午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將企業虧損扣除期限由現行5年放寬為10年。
財政部長李述德指出,基於稅制公平,不贊成將虧損扣除期限無限制延長,否則會對稅收有不確定性影響,而此法通過初估逾6萬家企業受惠,對稅收也將造成影響,但稅損尚無法估算。
立委羅明才質詢指出,此修法通過是否只獨厚大企業,目前國內一個月約倒閉7000家公司,是否也一體適用,應多照顧其它中小企業。
現行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今已決定將但書規定得扣除之「前5年」虧損,修正放寬為「前10年」虧損。
李述德指出,目前適用藍色申報書的企業逾200家,而經會師查核簽證的企業超過6萬家,所以此法若修正通過約有6萬多家企業受惠,只要符合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企業都適用之,有助於整個產業鍊。李述德強調,以往符合5年虧損扣除期限企業之申報虧損總額約2000億元,以現行營所稅率25%計算,扣抵金額約500億元,此法通過後,因拉長扣抵年限,對稅收確實有影響,但實際的稅損則無法估算。
此外,立委羅淑蕾和侯彩鳳等21人提案,建議將企業虧損扣抵期限改為無限制延長。李述德指出,虧損扣除期限無限制延長,將使政府稅收呈現永久不確定狀態,會產生稽徵作業的困擾,有違稅務行政簡便原則,加上日本、韓國和中國的虧損扣除年限現都在5年至7年間,為穩定財政,虧損扣除期限放寬不宜無限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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