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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法三讀 「長期失業」、「獨力負擔家計者」可領津貼或補助

更新日期:2009/04/21 18:12 特約記者高玉如/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擴大津貼發放對象,失業超過1年之「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單親父或母親、隔代教養祖父母都可納入津貼或補助發放對象。

提案立委翁金珠表示,失業1年以上的長期失業者從去年的6萬多人增加到今年2月的8萬多人,且其多數屬主要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將形成嚴重的家庭經濟及社會問題,甚至發生失業父母爭執卻殃及無辜嬰兒的悲劇;就業服務法卻遲未將該類失業者列為重點扶助對象,因此提案修法納入就業津貼及補助發放對象;她相信此舉對安定社會有相當助益。

就業服務法修正三讀通過內容將「長期失業者」納入就業促進津貼發放範圍,並將「獨力負擔家計者」列入,不限於現行法的「獨力負擔家計婦女」。條文相關法律首次增列得受補助之「長期失業者」定義: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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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法修法 勞委會盼能協助弱勢者就業

更新日期:2009/04/21 19:04 (中央社記者記者馮昭台北21日電)


行政院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今天表示,希望就業服務法修法後,可鼓勵獨力負擔家計者利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促進措施,積極投入就業市場,並強化長期失業者的就業能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4月1日先以行政命令將「獨力負擔家計者」及「長期失業者」納入「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特定對象。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指出,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就服法修正案,將獨力負擔家計者及長期失業者納入特定對象,可獲政府優先提供就業輔導措施,讓弱勢權益保障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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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議事廳〉勞基法自請退休 新規定,對我有好處嗎?

文/邱駿彥 圖/達志影像


Q

即將畢業的我,最近參加各企業聯合舉辦的校園徵才活動,歷經一連串筆試與面試後,於四月初接獲甲公司錄取通知,預計畢業後七月一日正式報到上班。但甲公司要求我在課餘時須至公司參加實習生講習訓練。孰料一個月後,公司竟以觀察我實習期間的能力與適性表現不符公司期待為由,取消對我的錄取通知。請問公司可以這樣做嗎?(台北/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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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兼差 職災認定放寬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 更新日期:2009/04/20 04:09


將納兼差往返、打工至學校路程意外

打工兼差族,職業災害認定範圍將擴大!勞委會修訂職業災害相關審查準則,未來兼差族往返兩個工作地點發生意外,或打工學生奔波學校與公司途中發生事故,都將可視為職業災害。草案經勞委會審定、送交行政院核定後即可施行,預計年底前,超過十萬打工、兼差族等可望受惠。


勞工遭遇職災而致死亡或傷病時,勞保給付標準比普通事故高。以死亡給付為例,一般普通事故依年資發給十到三十個月勞保投保薪資,但若認定為職業災害,則一律發給四十個月,遺屬最多可多領三十個月投保薪資、逾百萬遺屬津貼。因此,是否認定為職業災害,對勞工權益影響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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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企業須申報 政府將補貼

【聯合報╱記者丁萬鳴/台北報導】 2009.04.15 02:47 am


為了防堵企業無預警放無薪假,經建會計畫修改法令,規定未來企業放無薪假,必須事前先向勞委會申報核准,並由政府提供無薪假勞工薪資補貼。

經建會官員表示,政府未來提供多少薪資補貼,目前還未確定;但希望今年底前,就開始實施無薪假申報和工資補貼措施。

去年第四季開始,受到全球不景氣影響,國內不少以出口業務為主的企業實施無薪假,並停止相關福利,估計受影響人數超過廿萬。

經建會為保障勞工權益,初步規劃,未來企業放無薪假,必須先向勞委會申報人數、時間,以及相關的營運財務報告,經審核通過後,才能放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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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勞動行政權-----擴大「勞工訴訟補助」幫了誰?

文/劉侑學(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景氣差、勞資爭議案件數量暴增,近來勞委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簽約合作,勞工只要遇到違法解僱、職業災害、勞保投保薪資低報等爭議,都可以申請法律諮詢和律師費補助。

凡符合要件的勞工,勞委會計畫動用第二預備金,每審最高補助6萬元,勞工共同申請者每審最高補助20萬元。勞委會強調,受惠勞工預計每年達2,000人,是目前的10餘倍。只是,這樣看似立意良好的政策,背後究竟透露出什麼樣的深層意涵?對多數勞工而言真的有幫助嗎?

政府出錢,讓權益受損的勞工不懾於高額訴訟費用,看似美事一樁,但重點是,訴訟曠日廢時、訴訟進行對勞工謀新職不利、生計難以維持等,其實才是阻礙勞工採取司法救濟手段的主要原因。

更重要的是,台灣司法體制中並無專業的「勞動訴訟法庭」,導致案件的可預測性低、風險性高。在現階段無法改變訴訟程序的結構性問題之前,許多勞工即便窮盡司法途徑,受損的權益依舊無法獲得實際救濟。這一點應該是許多因為勞資爭議上過法庭的勞工們共同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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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免費法律諮詢 嘉市開辦

【聯合報╱記者陳信利、陳永順/嘉義報導】 2009.04.02 03:13 am


受全球金融風暴衝擊,企業發生關廠歇業、無薪休假,或其他影響勞工權益爭議的案件日增,嘉義市政府為了保障勞工權益,今天起設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嘉義市府聘13名專業律師,每周四上午9~12時在社會處會議室輪班,受理勞工朋友諮詢相關勞動法令問題,協助爭取資遣費、積欠薪資、職業災害、無薪假等切身權益。

市府昨天召開「諮詢律即通、權益護勞工」記者會,社會處長張寬煜,開辦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提供求助無門的勞工朋友諮詢管道,查詢電話:(05)225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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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約定服務年限,要不要賠錢給雇主?

文/邱駿彥


Q
我在一家美容美髮公司上班。一年前進公司時,老闆要我們簽署一份契約,約定內容提到如果沒有做滿三年就要賠償教育訓練費用六個月薪水。目前我因為另有人生規劃想要辭職離開,但一定要賠給公司這麼多錢嗎?(高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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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團:年輕失業族也應照顧

更新日期:2009/04/01 02:41 唐鎮宇/台北報導


立院昨通過就保法修正案,未來中高齡、身障者失業勞工失業給付延長到九個月,扶養親屬者失業給付最多可領到八成薪資,但勞方認為年輕族群失業周期同樣長,根本應該比照中高齡及身障者一併延長。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痛批,勞委會根本沒有正確掌握失業情勢,現在失業已經不單是中高齡勞工的問題。根據主計處調查,四十五歲以上的中高齡失業周期約為廿六.三七周,廿五歲到四十四歲的失業周期卻是廿六.七周,勞委會既然以「中高齡及身心障礙者失業周期較長」來當作延長失業給付的理由,但現在年輕族群的失業周期並沒有比中高齡低啊,「為什麼不可以一併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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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公司10年 滿60歲 可請退休

更新日期:2009/04/01 02:41 劉尚昀/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案,放寬勞工自行退休規定,採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只需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即可自請退休;行政院估計適用人數約達一百零九萬名勞工,第一批可提前退休的勞工約有九萬名。

現行勞退舊制規定,勞工退休必須符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者是工作廿五年以上才能自請退休;再者,目前許多二度就業勞工大多不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往往最後能領到退休金的勞工比例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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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約,不等於賣身契! ──從「離職違約金條款」談起

文/陳柏謙(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勞動契約簽了約後,所有規定就一定有效嗎?」、「當初不被允許充分閱讀契約內容,離職時卻忽然要我賠錢,怎麼辦?」過去兩個月內我們協助了兩起勞資爭議案件,爭議核心恰恰都圍繞在關於勞動契約中所訂定的違約金條款。


〈個案1〉遭資遣 還被索賠7萬元

24歲的林小姐在一家知名翻譯公司工作,去年12月初遭公司解僱,公司依之前與員工所簽訂的契約規定,要求返還自離職起往前推算半年內請領之業績獎金以及加班補助近7萬元。

這些獎金是勞工每月賣命工作、加班付出換來的成果,豈料離職時反而成為對努力工作員工的懲罰。林小姐一方面覺得不合理;另一方面根本拿不出這麼多錢來賠償,但公司卻向法院申請支付命命並假扣押林小姐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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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門戶 和前東家營業項目相同 業務經理 違競業禁止條款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


在台中縣一家貿易公司擔任業務經理的陳姓男子,離開該公司之後自行創業,卻從事與原公司相同的營業項目,原公司以陳某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提起訴訟,法官審理之後,判決陳某在2年內不得經營或從事相關業務。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是在95年2月間進入台中縣一家製造及銷售攝影、錄影、保全器材的公司,並擔任其業務經理,由於其工作性質將會接觸到公司內部機密文件及資料,因此陳某簽下「競業禁止條款」,承諾在離開該公司2年之內,不得與該公司之產業相關廠商接觸,更不得從事相同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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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議事廳〉試用期間者是二等勞工嗎?

文/邱駿彥


Q
我報到上班的公司有「試用期三個月」的規定,有一天主管指責我工作沒做好,並威脅我試用期要打不及格。讓我非常緊張,萬一試用期沒通過,豈不是又失業了嗎?究竟「試用期」要怎樣判斷是否及格呢? (花蓮/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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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擬納外勞 立委反對

〔記者羅添斌、陳梅英/台北報導〕


長期照護保險法與現行長期照護10年計畫差異

長期照護保險法年底草案才會出爐,將以現行已推出長期照護十年計畫為基礎,初步將以衛生署為主管機關,委託健保局承保,唯究竟全民或四十歲以上納保、現金或服務給付均尚未定案。不過,政府決定適度引進外籍看護工,引發立委反彈,痛斥這項做法是經建會擺了勞委會一道,會害慘勞委會主委王如玄。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聽取長期照護十年計畫執行狀況與規劃情形報告。經建會主委陳添枝指出,為落實長期照護十年計畫,將在今年五至七月撰寫長期照護保險規劃總報告,今年年底前完成「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預計於民國一百年開辦長期照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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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法務》無薪休假 如何自保權益?

【經濟日報╱■黃馨慧】 2009.03.23 08:56 am


企業因應不景氣降低人事成本之方式,除過去常見的「遇缺不補」、「減薪」、「資遣」外,最近所謂「無薪休假」制度,廣為各界關注。

除法定的例假或休假外,勞基法中並無所謂「無薪休假」之制度。與法定休假係由勞工提出請求相較,「無薪休假」係由雇主所發動,也就是雇主主動要求員工休假,並主張此段期間無須給付工資。

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依據前開規定,如勞工有提供勞務意願,而雇主拒絕勞工提供勞務,在法律上即構成「受領勞務遲延」,此種情形,勞工雖未提供勞務,惟仍得請求雇主給付工資。至於此處之「工資」究應全額給付或僅給付基本工資?勞委會曾於1994年5月11日頒布台(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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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策群力度難關 天助自助 建構台灣集體勞動關係

文/韓仕賢(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圖/大眼睛


因為長年在工會工作,以及經常有處理勞資爭議調解的機會,當面對焦慮失措、有勞資爭議的勞工時,除了勸當事人寬心冷靜,以及說明法律相關規定、協助釐清問題爭點,他們往往也會痛訴老闆這麼可惡,難道最後只有無奈去法院告老闆這條路,沒有其他方法嗎?


(勞資爭議擺不平)資強勞弱,「勞資和諧」只是表象

他們該怎麼辦?如果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工法令,不願被壓榨犧牲的個別勞工挺身而出,想要掙回應有勞動權益的話,現行法律的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就是先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一旦調解破裂只能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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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冷卻條款 全數刪除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9.03.20 11:01 pm


勞委會近日完成「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大幅鬆綁罷工相關規定,對於勞團抨擊最烈的大眾運輸等行業罷工「冷卻條款」,最新版本修正案中已全數予以刪除;未來勞委會還可組成裁決委員會,針對雇主對工會幹部的「不當勞動行為」,如拒絕僱用、降調、減薪等不利行為,裁決委員會可以直接做成決議,要求資方限期恢復,若資方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其裁決等同法院判決效力。

為避免罷工對民眾生活衝擊太大,先前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版本規定有「冷卻條款」,即大眾運輸、煉油、醫院、金融服務、公共衛生等特定行業罷工前3天應向所屬機關通告,勞委會可強制30天冷卻期內不得罷工,在此次勞委會報院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中予以全數刪除,只對自來水、電力、燃氣及醫院四種行業,要求勞資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才能罷工;若勞資無法簽定,則只能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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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資爭議 罷工條件法制化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 2009.03.21 02:25 am


勞委會昨天通過工會法與勞資關係處理法的修正草案,副主委潘世偉說明,相關修法的目的是尋求勞資關係的穩定,並非鼓勵罷工。他還強調,國內相關法令數十年未改,「台灣脫離世界太久」,反而對社會與經濟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潘世偉指出,目前國內法令對於罷工的規範,只有工會法第廿六條的簡單規定,這次將相關規範都畫入勞資爭議處理法。未來只有關於雇用關係的勞資爭議,才能夠發動罷工,不允許其他理由(如政治性)罷工。

在發動罷工之前,必須先經過調解,過程至少廿天至四十九天。調解失敗,工會才能對罷工發動表決:以往規定是召開會員大會投票,但是許多公司員工散布各地,聚在一起開會的困難度很大,而且勞工也擔心被「秋後算帳」,因此將表決方式改為無記名投票。如果贊成者超過會員總數的一半,就可以發動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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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派遣制」 勞團揚言五一抗爭

林宏聰、朱芳瑤/綜合報導


 針對勞動派遣是否應該存在,行政院勞委會十七日將在高雄縣勞工局舉辦公共論壇,聽取勞工團體意見。高雄縣產業總工會認為,勞動派遣制度剝削下,勞工工作毫無保障,若政府不禁止,不排除串連各地勞工團體,五月一日勞動節北上抗爭。

 國內目前勞動派遣、勞務委外、定期契約等「非典型雇用型態」盛行,高雄縣產業總工會強烈反對。高縣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李健銘指出,勞動派遣是雇主為節省人力成本構想出來的工作型態,人力派遣公司居中賺取超額利潤,進行中間剝削。當勞工發生職災時,派遣公司和工作單位常常互踢皮球,造成職災勞工求償無門,產總主張以法律禁止勞動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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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差 薪水低 一封簡訊就失業

林宏聰/高縣報導


 由派遣公司安排到奇美電子擔任技術員的「小薏」,在毫無徵兆下,接獲派遣公司以手機簡訊告知奇美大裁員,要她隔天不必再去上班。她找派遣公司理論,對方卻雙手一攤,要她自己到就業服務站找新工作。

 小薏大學畢業後四處求職,好不容易看到一則徵才啟事,興沖沖跑去應徵奇美電子技術員;筆試面試都通過,派遣公司才出面召開說明會告知錄取者,不是奇美正式員工。工作九個月後,某晚突然接到簡訊,指她已被裁員。小薏到派遣公司辦解約,公司只轉交奇美發的資遣費及預告薪資七、八千元,其餘一概不管。

 高雄縣產業總工會常務理事林進源表示,這樣的例子不少,派遣公司居中剝削,勞工每個月付給派遣公司的管理費行情價約一千六百元至三千元之間,但因非典型雇用不受勞基法規範,裁員、放無薪假都隨雇主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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